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47條 法規: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運輸工具通關事項之管理 › 第一節 海運 第47條 報關放行之出口貨物,已運離原申報存放地點,如須辦理退關手續者,應由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填具出口貨物退關報告單,經現存地之貨棧或貨櫃集散站經營人查對簽證,交由值勤關員抽核後,憑以辦理後續退關手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