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第26條 法規: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四章 罰則 第26條 集散站業者違反第四條第七項、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七條之三或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貨櫃及貨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