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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7條進出口、轉運、轉口貨櫃(物)在集散站之存放、移動及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集散站業者對於貨櫃(物)進出集散站應依相關規…
- 第7-1條集散站大門、進口倉庫、出口倉庫、轉口倉庫(間)、保稅倉庫、拆併作業專區、雜貨櫃拆櫃專區、集中查驗區域、貴重物品儲存專用倉…
- 第7-2條集散站門禁管制措施如下:一、集散站大門應設置警衛哨所,由保全或倉管人員負責管制車輛及人員進出。二、倉庫應置專人管理,人員…
- 第8條集散站業者應依海關規定格式,備具貨櫃及貨物存站紀錄簿冊或建置電腦進倉總簿檔,對於貨櫃及貨物之存入、提出、抽取貨樣或其他海…
- 第9條轉口貨櫃(物)在集散站或碼頭專區之存放、移動及處理,除依第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二款及第十五款…
- 第10條集散站內之進口倉庫、出口倉庫及轉口倉庫比照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之有關規定辦理;集散站內之保稅倉庫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
- 第10-1條集散站符合前條規定及下列條件者,始得向海關申請核准辦理多國貨櫃(物)集併作業:一、設置高風險轉口貨物集中存放區域:菸、酒…
- 第11條(刪除)
- 第12條進口、出口、轉運、轉口之實貨櫃卸存碼頭者,按一般卸存碼頭之進出口貨物處理。運輸業者、承攬業者及集散站業者辦理貨櫃卸船、裝…
- 第13條工廠以整裝貨櫃裝運自用器材原料進口,海關得酌情核准直接卸存工廠候驗。該項貨櫃,應憑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及收貨工廠聯保單由海…
- 第14條集散站業者點收出口貨櫃(物)後應出具進倉證明,並立即傳送海關。以貨櫃裝運之出口貨物經海關放行後,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應向海…
- 第15條工廠以整裝貨櫃方式裝運成品出口,於裝貨入櫃前,經海關依其申請酌情核准派員到工廠依據出口報單查驗,經驗明無訛後,除應將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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