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22條 法規: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22條 物流中心之監管海關得派遣關員定期或不定期前往中心查核。物流中心為海關定期或不定期查核與通關作業需要,應無償提供海關驗貨場地、辦公處所、必要之機具及人力。物流中心貨物以整櫃存儲者,應提供裝櫃明細表供海關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