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第20條 法規: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20條 物流中心與保稅區業者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間保稅貨物之進出,得向海關申請按月彙報,不受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之限制。但應憑相關文件即時登錄電腦後進出物流中心,並於次月十五日前彙總填報,憑以銷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