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法規: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相關法規 菸酒管理法母法 第20條 本法第四十二條所定調查或取締人員應出示之證件,其範圍如下:一、列明檢查起訖期間及檢查人員姓名、職稱之機關公函。二、檢查人員之職員證、識別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在職之證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