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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劣菸、劣酒有重大危害人體健康,指菸酒受污染,或含有應有成分以外對人體健康有害之其他物質,致使用者發生疾病或有致病之虞者。
衛生主管機關發現重大危害人體健康之菸酒時,應立即通知中央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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