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第2條 法規: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第2條 主辦機關為審核本法第四十二條政府規劃及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民間自行規劃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案件,應就個案成立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會)。甄審會應於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前成立,並於完成甄審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