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第11條 法規: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第11條 甄審會委員有前條情形者,應主動向主辦機關辭職,未主動辭職者,主辦機關應予以解聘。甄審會委員因前項或其他原因未能繼續擔任委員,致委員總額或專家、學者人數未達第四條第一項關於人數之規定者,主辦機關應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