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
一、申訴逾越法定期間。
二、申訴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對於已經審議判斷或已經撤回之申訴事件復為同一之申訴。
四、主辦機關自行依申訴人之請求,撤銷、廢止或變更其處理結果。
五、申訴人不適格。
六、非屬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
七、其他不予受理之情事。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第14條
第14條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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