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案件,經主辦機關核定後,申請人未於簽訂投資契約前按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期限取得所需土地、設施所有權或使用權,主辦機關應廢止該申請案件之核定。前項期限,申請人得於屆滿前以書面向主辦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以一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