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之審核程序如下:一、經政策需求評估不符合者,應逕予駁回。二、符合政策需求者,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後,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主辦機關辦理前項第二款初審,應適時邀集專家學者、地方居民與民間團體舉行公聽會,對於出席代表之建議或反對意見,如不採納,應具體說明不採之理由。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初審程序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