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應於一年內核定。必要時得延長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前項審核期間計算如下:一、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案件:自申請人申請書送達主辦機關之次日起至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止。二、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自申請人規劃構想書送達主辦機關之次日起至評審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止。前項期間,不包含限期申請人補件、補正、提出說明及公開徵求民間依初審結果備具第三條第一項文件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