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主辦機關訂定前條第一項第九款之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第二項第二款之評定方式,及辦理評審第十一條第二項民間提出之申請文件,應設甄審委員會為之;其作業準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