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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民間自行規劃參與公共建設之申請人,向主辦機關所屬機關(構)提出申請者,該機關(構)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七日內,移送主辦機關或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報經主辦機關授權執行,並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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