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案件審核程序如下:一、經政策需求評估不符合者,應逕予駁回。二、符合政策需求者,審核事項如下:(一)公眾使用之維護。(二)公共利益之確保。(三)有無法令禁止事項。(四)需政府協助事項是否可行。(五)整體計畫是否確實可行。(六)其他必要事項。主辦機關辦理前項第二款審核,應適時邀集專家學者、地方居民與民間團體舉行公聽會,對於出席代表之建議或反對意見,如不採納,應具體說明不採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