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第三項申請人提出之可行性評估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主辦機關於政策公告載明:
一、公共建設目的及民間興辦項目、方式。
二、民間參與效益及政府效益。
三、市場。
四、技術。
五、財務。
六、法律。
七、土地及設施取得。
八、環境影響。
九、國家安全及資通安全疑慮之威脅。
十、需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
十一、其他。
前項第一款興辦項目包含附屬事業者,應載明其辦理目標及達成該目標之項目及內容。
第一項第七款應載明土地、設施取得所有權或使用權之時程、方式及其存續期間。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第5條
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