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第56條 法規:陸海空軍刑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二編 分則 › 第五章 其他軍事犯罪 第56條 在戰地無故攫取傷病或死亡國軍、友軍或敵軍之財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