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第25條 法規:軍事審判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相關法規 軍事審判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一編 總則 › 第三章 軍事法院 › 第一節 軍事法院之組織 第25條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任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階高資深者充任之。獨任審判,以該軍事審判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