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國防部於中央政府所在地,設最高軍事法院。
戰時得授權最高軍事法院,於戰區設臨時法庭。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