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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國防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高等軍事法院或其分院。
戰時得授權高等軍事法院,於作戰區設臨時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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