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第24條 法規:軍事審判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相關法規 軍事審判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一編 總則 › 第三章 軍事法院 › 第一節 軍事法院之組織 第24條 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審判案件,以審判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審判案件,以審判官三人合議行之,其上校以上或簡任審判官不得少於二人。最高軍事法院審判案件,以上校以上或簡任審判官五人合議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