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0條出租或委託經營應以書面簽約為之,並送監督機關備查。前項出租或委託經營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雙方當事人。二、出租或委託…
- 第21條出租、利用或委託經營期限如下:一、出租不動產:(一)土地:十年以下。(二)建築改良物:五年以下。(三)配合政府政策辦理之…
- 第22條出租得採公開標租或逕予出租方式,並應參照公有財產相關標租作業程序或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招標及決標程序辦理。因配合業務或公共工…
- 第23條權利金指受託經營者應支付中科院之訂約權利金及經營權利金。前項所稱訂約權利金,指簽訂委託經營契約時,受託經營者應一次繳納之…
- 第24條承租、受託經營或利用者使用限制如下,並應於契約或申請書訂明:一、公有財產不得從事與租賃或委託經營或利用用途不符,或與中科…
- 第25條契約期限屆滿時,承租、受託經營或利用者應停止使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公有財產應無償歸還中科院。
- 第27條公有財產出租、委託經營或利用後,除依前條規定終止契約收回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並收回之:一、基於國家政…
- 第28條中科院員工對公有財產不得承租、受託經營、利用或為與自己利益有關之收益行為,違反者其行為無效。
- 第29條公有財產之智慧財產權經董事會同意並送原資助機關備查者,得辦理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及企業交互授權。但被授權者未經中科院同意…
- 第30條(刪除)
- 第31條第二十九條智慧財產權之授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終止授權:一、智慧財產權在境外實施,且未經中科院同意。二、專屬被授權人自…
- 第3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資助機關得自行或依申請,要求中科院將智慧財產權授權他人行使或於必要時返還,並收歸國有:一、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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