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31條 法規: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第四章 收益 第31條 第二十九條智慧財產權之授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終止授權:一、智慧財產權在境外實施,且未經中科院同意。二、專屬被授權人自取得專屬授權後,無正當理由不行使該權利達二年以上。三、違反再授權之規定。四、其他違反法令或違反授權契約之重大情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