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25條 法規: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第四章 收益 第25條 契約期限屆滿時,承租、受託經營或利用者應停止使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公有財產應無償歸還中科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