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承租、受託經營或利用者使用限制如下,並應於契約或申請書訂明:一、公有財產不得從事與租賃或委託經營或利用用途不符,或與中科院業務範圍有競爭之事項。二、承租或受託經營或利用者應自行使用公有財產,不得有轉讓、再出租、借用或再委託經營或利用等移轉使用、管理權行為,亦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但借用經中科院同意者,不在此限。三、公有財產不得擅自拆解、改裝或實施還原工程。但在中科院同意之維修範圍內,不在此限。四、其他應受限制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