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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出租、利用或委託經營期限如下:一、出租不動產:(一)土地,十年以下。
(二)建築改良物,五年以下。
二、出租動產一年以下。
三、委託經營,五年以下。
四、利用每次或每期以不超過三個月為限。
前項契約期限屆滿前六個月時,得與原承租或受託經營者議價續約一次,但以原招標文件敘明者為限。
利用不得續約,有超過三個月以上使用需求,應改以出租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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