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第四章 收益 第17條 中科院於業務範圍內得出租、利用或委託經營公有財產,所生之收益列為中科院之收入。前項出租、利用或委託經營不含智慧財產權。出租、利用及委託經營之土地,不得供建築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