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第四章 收益 第23條 權利金指受託經營者應支付中科院之訂約權利金及經營權利金。前項所稱訂約權利金,指簽訂委託經營契約時,受託經營者應一次繳納之定額權利金。第一項所稱經營權利金,指依據受託經營者利用中科院公有財產所得年銷售額約定比例計算之權利金。委託經營契約中應規定每年最低經營權利金,其額度依受託經營者於投標時提出之營運計畫書資料計算之。 本條定義的名詞 訂約權利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