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50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母法 第四章 退伍除役之給與 第50條 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喪失領受退除給與及遺屬年金權利之起算時間,依下列規定:一、依第一款規定喪失者,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及違反國籍法之日起算。二、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喪失者,自判決確定之日起算。三、依第四款規定喪失者,自死亡之日起算。前項喪失權利之日前已領取之退除給與及遺屬年金,免予追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