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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45條

退伍除役人員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其遺族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者,應檢具死亡證明書,向輔導會所屬各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各榮民服務處)申請,轉送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後,通知支給機關發給。
前項人員在臺無遺族者,因殮葬費發生困難時,得由各榮民服務處向原核定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責機關,比照現役軍官、士官死亡之殮葬費基準,在其遺屬一次金項下申請殮葬費,俟核定後轉知輔導會發給;其遺屬一次金扣除殮葬費後之餘額,俟遺族來臺向原核定機關申領時,轉知支給機關發給之。
第一項人員之遺族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請領之遺屬一次金,於扣除殮葬費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辦理。
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於未恢復領受權利前死亡者,除有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形外,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退撫新制施行前之退伍除役人員,其遺族請領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由輔導會編列預算支給;退撫新制施行後之退伍除役人員,其遺族請領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由輔導會及基金管理會編列預算,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六項所定之比率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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