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條退伍除役人員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於生前預立遺囑指定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領受人有二人以上者,依遺囑指定之比率領受。前項退伍除役人員之遺族有未成年子女者,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指定低於其原得領受之比率。退伍除役人員依第一項規定預立之遺囑,未指定領受比率或指定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未達原得領受比率者,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比率領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