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條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分配比率,以該軍官、士官與其離婚配偶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期間,與該軍官、士官審定退除給與年資重疊之部分,按重疊期間占審定退除給與年資比率之二分之一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