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條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合於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就任公職者,除已支領退伍金者外,應發給退除給與結算單,以其公職退休而未將軍職年資併同公職年資辦理公職人員退休時為限,得憑結算單申請支領軍職退休俸或退伍金,其退除給與內涵,如遇退除給與調整時,按調整後基準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