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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合於支領退除給與之軍官、士官,在退撫新制施行前之年資,依下列規定併計退除給與:一、在服現役前曾任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未繳納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或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基金之年資,且未核給退休給與,經銓敘部或教育部出具證明者,得併計退除給與。
在退伍、除役或停役後再任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之年資,除經回復現役者外,不得將該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服務年資併計退除給與。
二、退伍除役時轉任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不願支領軍職退除給與而志願併計支領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退休給與者,應俟辦理退休(撫卹)時,由現職機關檢附退除給與結算單,層報退休(撫卹)核定機關轉送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按權責辦理軍職年資查證。
退撫新制施行前志願服現役未逾三年,不合支領退除給與者,其轉任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得憑任官令及退伍(解召、除役)令,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軍職年資查證。
退撫新制施行前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轉任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於辦理退休後,依志願申請恢復其退休俸或改支退伍金,不辦理軍職年資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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