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政府與現役人員共同撥繳費用設立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由俸給支給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政府撥繳部分,統籌編列年度預算,按月撥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二、現役人員繳付部分,於每月發薪時扣收,並即彙繳基金管理會。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七項規定,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已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利息按複利計算至核定退伍、除役命令生效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