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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0條兵役獎懲之對象如下:一、國軍人員:國防部所屬各司令部或指揮部及直屬機構、部隊辦理兵役行政相關事務與招募工作之人員。二、役…
- 第21條國軍人員與役政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蹟者,應予以獎勵:一、建立或改革兵役法令、制度,對國防建軍有所貢獻。二、策…
- 第22條國軍人員與役政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實者,應予以懲罰或懲處:一、策劃或指導役政不當,發生不良後果。二、管理役齡…
- 第23條協助兵役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蹟者,應予以獎勵:一、協助國軍志願役招募工作,有具體成效。二、協助高級中等以上學…
- 第24條協助兵役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實者,應予以懲處:一、對役男兵役義務之履行及相關編組、管理、教育、訓練等工作之…
- 第25條國軍人員及役政人員符合第二十一條情形應獎勵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國軍人員:由國軍各機關或單位將具體事蹟,層報國防部及所…
- 第26條國軍人員及役政人員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應懲罰或懲處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國軍人員:由國軍各機關或單位將具體事實及懲罰或懲處…
- 第27條協助兵役人員,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應獎勵者,視其事蹟,由所屬機關或地方政府比照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分別獎勵或頒贈匾額、獎狀、獎牌…
- 第28條協助兵役人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應懲處者,視其身分及情節輕重,由所屬機關或地方政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軍職人員及公務人員依第…
- 第30條辦理兵役獎懲之時機如下:一、重要業務,於該項業務辦理完畢,由各權責機關依其成效隨時辦理。二、經常業務,各權責機關於年度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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