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國軍人員及役政人員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應懲罰或懲處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國軍人員:由國軍各機關或單位將具體事實及懲罰或懲處建議,層報權責機關,軍職人員依陸海空軍懲罰法之規定辦理之;文職人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員懲戒法及國防部公務人員獎懲標準表之規定辦理之;聘雇人員依國軍各類聘雇人員管理及考成相關規定辦理之。二、役政人員:由所屬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將具體事實及懲處建議,層報權責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員懲戒法及各單位獎懲、考核相關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