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國軍人員及役政人員符合第二十一條情形應獎勵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國軍人員:由國軍各機關或單位將具體事蹟,層報國防部及所屬權責機關,軍職人員依陸海空軍獎勵條例之規定辦理之;文職人員依獎章條例、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國防部公務人員獎懲標準表之規定辦理之;聘雇人員依國軍各類聘雇人員管理及考成相關規定辦理之。二、役政人員: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役政主管單位視其事實,層報權責機關依獎章條例、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各單位獎懲、考核等相關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