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辦理兵役獎懲之時機如下:一、重要業務,於該項業務辦理完畢,由各權責機關依其成效隨時辦理。二、經常業務,各權責機關於年度考績評核時辦理之;足堪表揚之團體或個人,應於每年兵役節統一辦理獎勵表揚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