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協助兵役人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應懲處者,視其身分及情節輕重,由所屬機關或地方政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軍職人員及公務人員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二、聘僱人員由原聘僱單位予以書面告誡或解聘、解僱。三、其他協助兵役人員,由主管機關予以告誡或檢討解除其協助兵役行政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