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協助兵役人員,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應獎勵者,視其事蹟,由所屬機關或地方政府比照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分別獎勵或頒贈匾額、?狀、獎牌或獎品,並按下列規定辦理:一、協助事項,屬於軍事機關主辦者,由軍事機關比照軍事人員之獎勵程序辦理。二、協助事項,屬於行政機關主辦者,由行政機關比照役政人員之獎勵程序辦理。三、各單位聘雇人員之獎勵,分由各主管機關依各單位聘雇人員管理或獎懲相關辦法獎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