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駐外機構得分單位辦事。
其內部單位應依館務繁簡程度衡平設置。
對外名稱及業務權責機關之歸屬,另以編組表定之,並由外交部會商派員駐外之相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各機關依其組織法定有得派員駐境外辦事之規定者,得洽商外交部後,派員於駐外機構相關內部單位或配屬機構辦理業務,並受所屬之駐外機構指揮監督。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