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通則所稱駐外機構,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一、政府於與我國有邦交國家設置之大使館、總領事館或領事館。二、政府於與我國無邦交國家設置之代表處或辦事處。三、政府於國際組織總部所在地設置之代表團。外交部以外之中央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得洽商外交部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於駐外機構設配屬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