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3條 法規: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第3條 本通則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駐外機構之設立、調整、裁撤及其轄區之劃分,由外交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