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2條 法規: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第2條 本通則所稱駐外機構,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一、政府於與我國有邦交國家設置之大使館、總領事館或領事館。二、政府於與我國無邦交國家設置之代表處或辦事處。三、政府於國際組織總部所在地設置之代表團。外交部以外之中央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得洽商外交部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於駐外機構設配屬機構。 本條定義的名詞 駐外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