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 第2條 法規: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人口販運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指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經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鑑別為被害人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人口販運被害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