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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被害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且符合下列要件者,得申請永久居留:一、二十歲以上。
二、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
三、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前項被害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永久居留:一、申請書,委託他人或民間團體代申請者,並應附委託書。
二、護照或旅行文件;被扣留者,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代之。
三、專案許可居留證。
四、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五、最近五年內之我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第四款所定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之檢查項目,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辦理。
依第一項申請永久居留者,應於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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