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被害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許可停留:一、申請書,委託他人或民間團體代申請者,並應附委託書。二、護照或旅行文件;被扣留者,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代之。三、返國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期間未逾六個月之說明書。中央主管機關專案許可停留時,應參酌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辦理案件之相關書件;必要時,並得請求我國駐外館處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