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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人」開頭
人口販運被害人
「人口販運被害人」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
第2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
:指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經依本法
第十一條
規定鑑別為被害人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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