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被害人」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人口販運被害人:指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經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鑑別為被害人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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